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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维持原判获刑16年
发布时间:2012/4/1 作者:同游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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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之旅贪污案宣判,郑烘,吴植辉,杨筱萍(左至右)出庭。  信息时报记者 何剑辉 通讯员 刘晓哲 摄
  原董事吴植辉减刑一年六个月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蔡胜龙 通讯员 裘晶文) 原广之旅3名高管职务犯罪一案,昨日上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宣判。原广之旅董事长郑烘及董事、财务总监杨筱萍维持原判,郑烘获刑16年并没收财产30万元。杨筱萍获刑3年半。经省高法院二审认定,原广之旅董事吴植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将其刑罚改判为11年半个月。
  以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
  今年3月20日,该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庭审时间超过10个小时。涉案3人涉嫌挪用广之旅高达8300万元资金、合计虚报注册资本1.33亿元。
  郑烘在一审后上诉提出,他收受易网通公司以董事薪酬名义支付的145万余元,是他履行执行董事职责获得的合法薪酬收入,不能算是受贿。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植辉为收购广之旅员工股,多次向郑烘承诺:在他获得广之旅绝对控股权后,会继续让郑烘管理广之旅公司,并安排郑烘担任董事,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郑烘积极为吴植辉收购广之旅员工股提供帮助。法院认为,虽然郑烘以公开签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合法形式收受该款项,但这些形式不能掩盖他利用职务便利与吴植辉进行权钱交易的非法本质。
  3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易网通缺乏资金,吴植辉决定向广之旅借款,并与郑烘等人商定,在不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郑烘等人利用担任广之旅董事长、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以借款形式将广之旅的款项支付给易网通5次共8300万元,其中郑烘审批3笔共43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郑烘直接审批挪用的款项,是挪用人;杨筱萍具体经手挪用,或与广之旅财务负责人办理借款手续;吴植辉虽不具体经手相关款项,但郑烘、杨筱萍听命于他,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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