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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对“零负团费”说“不” 旅游团消费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2/9/4 作者:同游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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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9月2日专电(记者周蕊、陈爱平)随着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备受关注的“零负团费”、强制消费等行为说“不”,是不是意味着参团旅游和购物消费从此“有你无我”?旅游团消费何去何从?
  参团旅游和购物“有你无我”?
  旅游法草案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大学时参加了一个‘江南水乡游’的团,逛乌镇的时间总共还不到4个小时,一来一回两次购物就耽误了5个小时。虽然团费只要几十元,但这一趟既累又没看到什么东西,还不如不去。”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李翔宇对这次“平价一日游”记忆犹新,对取消“零负团费”和“强迫消费”也非常支持。
  但也有消费者疑惑,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参团旅游不能同时消费?
  “去年参团去法国,虽然行程上并没安排红磨坊,但同行的团员一时兴起,主动要求进去看表演,导游也帮我们调整了行程。虽然额外交了钱,但表演实在太精彩了,这次冲动消费很值得。”从事金融工作的徐静有些疑问,外出旅游难免冲动,不购物给家人朋友带特产也说不过去,难道以后参团旅游就不能同时购物了?
  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楼嘉军认为,旅游法草案还在审议中,尘埃落定还需一定时间。“目前关于‘零负团费’和‘强制购物’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而旅游是有多方利益博弈且过程不可控系数较大的经济活动,怎么操作还要看细则和解释的情况。”
  上海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何建民也认为,不管颁布的旅游法将如何规定细节,宗旨都将是让旅游活动参与各方,如游客、导游、旅行社及涉及商场、酒店等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其中保护处于弱势的游客利益一定是“首要关键词”。
  “零负团费”为何成为各方“敏感词”?
  上海大学旅游规划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建勤指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游客需求也表现出更多层次的特点。比如,一些游客喜欢经济实惠的游山玩水,认为只需支付门票、住宿、交通费用的“基本团”是最合适的;但也有一些游客喜欢体验风土人情、休闲逛街,尤其是一些出国线路,不少游客希望买到便宜的免税产品或仅限量版商品,“休闲豪华团”就比较合适。
  专家认为,“零负团费”本身是旅行社的市场行为,也是其生存手段。客观上来说,“零负团费”让消费者出游门槛降低了,同时又以行业默认的购物方式,让旅行社和导游通过收取佣金平衡支出。而在现实生活中,与“零负团费”模式相匹配的旅游产业“消费心理”和旅游产业的法律保障却没有跟上。
  “一些旅行社几乎完全取消了导游的基本工资,导游只好通过强迫旅客过度消费、提取佣金赚取应得的劳动收入,而部分消费者在参加‘零负团费’时没有消费的意愿和准备,或者没看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者明知参团需购买商品仍坚持‘一毛不拔’,这就产生了矛盾。”
  沪上某旅行社导游杨晓丹坦言,自己带的团团费基本仅够成本,食宿、交通费都要导游去谈,“如果不带客人购物,根本没什么收入,所以就算景区游览时间不是很充分,也希望游客有足够时间购物,让自己的佣金高一点,看到站着不购物的旅客,有时还有点窝火。”
  事实上,一些消费者也很清楚,“零负团费”是旅行社的营销手段,旅程中必然会伴随“额外消费”。“我们并不是不接受额外消费,但至少也得保证去物有所值的场所,或者看看有地方特色的节目吧?”网友“天天下雨”说。
  刚柔并济 多方共赢促进产业发展
  旅游法早日颁布是旅游活动参与者共同的期待。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说:“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游法早日颁布实施。”
  业内专家同时表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不能仅靠法律的约束和保障,而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实现多方共赢,刚柔并济才能促进大旅游的发展。
  何建民认为,旅行社尤其要保证导游的基本利益,不能再把降低导游的固定工资作为节约成本的出路。“导游收入应来自多方面,一方面是带团的基本工资,一方面是在合理范围内也允许佣金提成,但不宜把过多收入预期建立在不可控的购物佣金提成上。”
  楼嘉军认为,要允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冲动”。“旅游的根本在于让老百姓身心愉悦,如果购物能让消费者得到满足,低廉但保证质量的团费能让老百姓觉得物有所值,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消费者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参与不正规的团、不靠谱的线路,记住‘优质优价’,理性参团。”
  专家提醒,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活动参与各方利益保证的凭证,旅游法草案从旅游合同订立、旅行社告知义务、合同变更限制、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等方面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消费者、导游、旅行社都要学会用合同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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